法官認為,雙方的確有僱傭關係,潘上下班往返住處和工作場所,與工作有關;潘被吊銷駕照後違規騎機車上下班,但不影響求償權益,依勞基法判鄭給付39萬餘元。
潘姓油漆工人向板橋地院主張,他3年多前受僱於鄭所經營的油漆公司;前年9月下班騎機車返家途經板橋區環河路,右前方的機車騎士為閃避一隻狗突然變換方向,他煞車不及而撞車,造成腦震盪、左眼出血和肋骨骨折。
他說,鄭事先並未替員工辦勞保,在他出車禍後才補辦,他和同事之前都是加入工會勞保;他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給付時,鄭有出具雇主證明書,證明雙方有僱傭關係,因要求鄭給付勞工職業災害補償被拒,因此向法院提出職業災害補償之訴。
鄭姓雇主說,潘按日計酬是俗稱「點工」,有上工才有工資,雙方無僱傭關係;他基於雙方情誼才以個人名義出具雇主證明書;且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,非雇主可控制危害,不宜擴張職業災害的認定範圍,否則無異加重雇主的責任。
鄭並說,潘3年前因交通違規被吊銷駕照,卻違規無照騎機車,出了車禍應自行承擔,不應要求雇主補償。
法官傳喚潘的同事和調查公司工作派遣資料後,認定潘受僱於鄭,並認為勞工上下班往返住處和工作場所,與執行業務有密切關係,且潘雖被吊銷駕照,但不影響求償權益,雇主仍要依勞基法補償員工。
法界人士指出,法律上公法的限制並不影響私法的權利,也就是說,潘的交通違規由屬公法的交通法規執行吊銷執照,但不影響他依屬私法的勞基法求償權利;但雇主可主張勞工也要負擔因違規出車禍的部分過失責任,不必照單全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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